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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措施具体针对哪些问题执行

编辑:广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05

答: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一般法律只规定了强制执行的内容,没有规定执行程序,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也没有统一的规程可参照,因此,在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前,税务机关应制定执行工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

(2)强制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

(3)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

(6)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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